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松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屆滿。第三人乙○○雖曾執上開證券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然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之程序,就實體權利之歸屬不予審查,是本院僅須就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利害關係人是否申報其權利加以調查。茲乙○○並未於申報權利期間踐行申報程序,業據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2142號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其既明知有公示催告之存在而不申報其權利,並提出其證券,本院於無人申報權利之情形,自仍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松峰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98年9月16日│100,000元│BM0000000││││司甲○○│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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