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號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