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麥當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3,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