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2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9號裁定附表: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
區分公司為被告;而被告方面則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訊。
二、原告方面是否考慮改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
或請被告方面另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北
區分公司名義出具之委任狀。
三、請被告於一週內具狀說明:假設原告關於93年及94年之保險
費尚未繳納,則原告於95年度所繳費用,可否逕行繳納95
年度之保險費?抑或須先還清93年、94年以責任準備金所墊
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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