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銘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誌強 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