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子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犯罪事實欄關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1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之111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件犯罪事實欄關於日期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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