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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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 余葳貞 被告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正本關於貸款利息顯有誤算(即111年7月21日至111年8月18日共29日,原判決誤算為19日),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原判決誤算而應予更正部分編號更正欄位/項次或行數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內容1主文欄第一項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2主文欄第四項同上同上3事實及理由欄五㈡第7行11,326元17,284元4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0行同上同上5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1行207,452元213,410元6事實及理由欄六第2行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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