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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