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徐榮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翁基海台灣土地銀行新工│100年10月15│500,000元│EI0000000│││││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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