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號3樓法定代理人 伍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雲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