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唐翠明 被告 林坤宗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花交簡字第16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坤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唐翠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曹庭毓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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