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5號聲請人 黃繼承
號聲請人 黃駿驊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人於切結書所附相對人 詹秀卿 財產清冊記載之不動產面積,經核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相對人詹秀卿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不符,故請補正下列不動產之土地、房屋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⑴花蓮縣花蓮市○○路○○巷○號房屋。
⑵花蓮縣花蓮市○○街○○巷○號房屋。
⑶花蓮縣花蓮市○○段○○○○○○○○○號土地。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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