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24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 石芮珊 及其生父 石文男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 官區衿綾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