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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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白0弘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白0維原告廖0如被告 蘇瑞隆 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怡娟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