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岷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岷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岷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3號上訴駁回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3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54號上訴駁回確定。前開2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民國97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18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