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冠志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88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志自幼即生長在單親家庭,且因家人服刑以致隔代教養,係由祖母將被告扶養成人,後因祖母中風一病不起,家中剩胞姐與被告相依為命,被告因工作難找且需負擔家中房貸,案發當時被告身上僅剩幾百元之困境,才會一時失慮,挺而走險鑄下大錯,經此教訓,被告確已深感悔悟,更知被告行為應遭受法律制裁,惟因被告父親患有嚴重糖尿病接受截肢手術,生活無法自理,極需被告在家照顧,懇請法官准予讓被告停止羈押,讓被告能返家照顧親人,被告保證隨傳隨到,絕不延誤審判及執行,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件被告陳冠志雖於偵審中坦承全部犯行,惟被告在為強盜行為時,並有戴口罩、假髮等情,顯見其逃避追訴、審判之可能性極高,又被告因缺錢,於短期間兩次犯下強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然前述聲請人涉犯強盜重罪之羈押原因,則依然存在,復參酌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輕,可預見本案一旦成罪,聲請人需入監長期服刑之可能性甚高,衡諸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一般之基本人性,自足推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人聲請意旨稱其家中有父親須仰賴其照顧等情由,均非法定應予具保之事由,亦於羈押必要性不生影響,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世華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