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鳳如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