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複 代理人  楊榮元
被   告  黃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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