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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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莊証舜
原 告 莊佳寶
原 告 黃月春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蕭晴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莊証舜、莊佳寶、黃月春合併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莊証舜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提撥
勞工退休金159,412元、原告莊佳寶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11
,415元,原告黃月春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28,697元,應合併
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9,5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莊証舜、莊佳寶、黃月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