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1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李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3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