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 李佳容 (即 葉榮志 承受訴訟人)
葉彥彣 (即葉榮志承受訴訟人) 葉玟琳 (即葉榮志承受訴訟人) 葉俊宏 (即葉榮志承受訴訟人) 葉俊甫 (即葉榮志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張筑穎 律師被告 葉雪娥
葉雪琴 葉榮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被告 葉哲均
葉麟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5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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