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84號上訴人 闕秀雲 被上訴人 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6,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