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精達輝科技有限公司(SaneYouthenMicro-Elect
onicsCoLtd)法定代理人 周邦聖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18,687元【計算式:美金593,049.67元×29.54(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8月1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7,518,6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