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6號原告 許育安
許千慧 許家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被告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林正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3,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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