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07號原告 陳姵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陳佩穎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姵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