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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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   告  張紀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於新北市烏來區,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考量被告應訴便利等情,依職權裁
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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