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結晶
1包,經送驗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8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2月9日釋放出監,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83公克,驗餘淨重0.173公克,有該醫院98年8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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