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鴻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鴻於民國111年1月28日7時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 張育瑞 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頂樓加蓋)之住宅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罹患疾病而癱瘓,告訴人於113年6月7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承叡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