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雅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2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雅惠與告訴人 王怡婷 為前同事,雙方因故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1日17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大潤發賣場,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1下,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微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