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原告篁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103元(計算式:8,041,245元-172,142元=7,869,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369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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