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國榮 被告 郭泰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