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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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原告 張斌傑 被告 楊欣蓉
陳柏元 上列被告等因涉嫌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張斌傑對被告楊欣蓉、陳柏元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該刑事案件(被告楊欣蓉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689號、第24690號、第24691號、第32375號、第34013號、第39766號、第40856號、112年度偵續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陳柏元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108號、第4590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足認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聲請假執行,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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