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子莊 律師(即 何羽晴 原名 何玲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何羽晴原名何玲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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