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楊子莊 律師(即 何羽晴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