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邱文助 相對人財團法人 邱錠 先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現任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1年7月13日設立登記而有第1屆董事會,然至84年7月起之第2屆至第9屆董事會,相對人均未再向主管機關及管轄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致於108年11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相對人第2屆至第9屆董事會之改選均為無效,相對人仍應由第1屆董事會重新改選第2屆董事,以利完成相關程序。惟第1屆董事共計11人,其中4人即邱○知、蘇○發、曾○正、吳○兵已死亡,而不能執行職務,故有聲請本院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俾利相對人得順利召開臨時董事會,為第2屆董事會進行改選等語。
二、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立法理由所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稱相對人第2屆至第9屆董事會之改選均為無效,應由第1屆董事會重新改選第2屆董事,而相對人登記之第1屆董事計有11人,其中4人即邱○知、蘇○發、曾○正、吳○兵已過世等節,有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名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相對人上述4名董事因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附表之人,均有意願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有董事願任同意書1份在卷可考。從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編號│姓名│地址│├──┼───┼──────────────┤│1│曾○瑢│高雄市○○區○○00之0號│├──┼───┼──────────────┤│2│邱○源│高雄市○○區○○○路○○○號│├──┼───┼──────────────┤│3│林○發│高雄市○○區○○路○○號│├──┼───┼──────────────┤│4│陳○川│台南市○○區○○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