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聲請人 許永武 相對人 王翠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翠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王翠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