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 陳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足女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計算式:15萬元+20萬元+30萬元=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