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119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柔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