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99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4,999元、滯納金新臺幣5,4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