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瑋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

   侵占罪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21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2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1月20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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