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

原告 劉喆宜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

被告米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兩造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據。即請被告提出原告該期間之各月薪資及佐證;原告則請說明起訴狀附表所載薪資之計算方式,及說明與原證5薪資單不符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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