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沈曉青

被告 周少隆

盧柏委

羅子翔

QUAHLIANGWENG( 柯良榮 )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李宜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