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告 涂秀英
被告 張友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
法官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告 涂秀英
被告 張友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
法官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