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和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許智輝被告 林代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和訊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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