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保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芯瑀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3,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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