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
上訴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右上訴人因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中華民國年月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事實理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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