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58號
原 告 洪春綢 即晟銘刺繡廠
被 告 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賢昆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酈妍依舍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酈妍衣舍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