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六小字第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