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63號原告 吳春霖
吳華英 吳瑀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被告 吳華敏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