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權人崇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亦或「0000000」?(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影本並無票號0000000之支票)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
三、釋明請求新臺幣2,144,520元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附之票號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1月20日,顯未到期,又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